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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规程(暂行)
Platform regulations


第一章 总 则


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历届全会精神,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学研重要论述指示精神,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积极响应《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(2024-2035年)》教育部《关于开展国家级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》国家发改委《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示范试点实施方案》等政策号召,在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支持下,由中国老教授协会和北京创新研究所等单位筹建的创新型组织——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(英文名称China‘s Educational Resourc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Platform,缩写为CERP)。

第二条 本平台由政府相关部门、协会/学会、企业、院校、科研机构、金融机构等多方成员自愿组成的非法人合作联合体。是基于本规程和合作协议的协同创新平台,是市场主导、协会指导、政府引导的合作枢纽。

本平台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各成员单位依法独立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。本平台的全部对外行为,均按照本规程第五十条规定的责任划分规则,由挂靠单位或运营单位以自身名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(一)贯彻落实教育部《关于开展国家级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》要求,积极参与和推动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,深化“四个合作”(合作办学、合作育人、合作就业、合作发展),推进“五金”建设(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材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、实习实训建设),助力构建产教融合新形态、区域发展新机制。

(二)落实国家发改委《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示范试点实施方案》部署,探索教育、科技、人才一体化发展有效路径,推动“科-教-产-融-创”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创新,促进高校、科研院所与企业人才双向流动,创新颠覆性技术科研攻关组织模式。

第三条 本平台以“产学研用、互融共生”为宗旨,通过有效机制凝聚政府、高校、企业、行业协会等力量,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,搭建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平台。

第四条 本平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。

第五条 本平台实行“双主体”运行机制:

(一)挂靠单位:北京创新研究所(北京创新科信教育科技研究院)作为本平台的秘书处常设单位及行政支持机构,负责本平台对外合作、标准制定、课题研究、会议组织,以及以本平台名义进行的非营利性行政往来和对外公函代章。

(二)运营单位:科信网智能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作为本平台市场化运营主体,负责本平台本规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商业化运营、项目投资、合资公司设立、资产经营、收益分配及对外业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,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。

第六条 本平台的办公场所设在北京市。
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
第七条 本平台的业务范围:

(一)建设产学研创新港,汇聚政、产、学、研、用、金相关单位及个人,推动跨区域资源共享。

(二)指导和推动各省市设立省/市级产学研创新港、行业创新港,监督其运行质量并组织经验交流;协调跨省产学研合作项目,促进区域协同创新。

(三)组织开展人才培养与产教融合项目,搭建中小学研学实践营地、高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、本科科研孵化基地、概念验证中心、未来实验室等。

(四)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网络,探索“先投后股”等新型转化模式。

(五)定期举办全国产学研合作创新交流活动,开展优秀案例评选;设立专项研究课题,编撰产学研合作研究报告。

(六)跟踪研究产学研相关政策法规,发布行业分析报告并向政府部门建言献策;协助地方政府制定产学研基地建设配套政策,承接课题研究与评估评审等政府委托任务。

(七)经理事会批准,开展其他符合本平台宗旨的合法活动;接受政府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委托的专项服务。


第三章 平台成员


第八条 本平台成员由六方成员单位组成:包括政府主管部门、协会/学会、各类企业、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及金融机构,均可申请加入。
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平台须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,秘书处初步审查后,报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,签订加入协议,颁发成员单位证书。

成员单位申请加入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有关材料,包括:

1. 申请/登记表;

2. 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;

3. 单位介绍;

(二)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签订加入协议,颁发成员单位证书。

秘书处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,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。常务理事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。逾期未做出决定的,申请人有权要求秘书处书面说明理由。

第十条 本平台在六方成员单位基础上,设立共创单位、共建单位、共享单位三个类别(以下统称“三类单位”),体现不同层次的合作深度与资源投入。三类单位均为本平台正式成员单位,享有本规程规定的成员权利,同时承担相应义务。

(一)共创单位

定义:指以技术、人才、知识产权或研发资金等投入,共同创立本平台的成员单位。

申请加入共创单位的具体要求:

1.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且已按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为本平台成员单位;

2. 在本平台六方成员中,具备发挥产学研引领示范作用的组织类型:

(1)相关政府部门,如产学研相关领域的主管部门、各级地方政府部门;

(2)国家级协会/学会,如由国家相关部委直接领导、经由民政部注册的国家级协会,以及深耕产学研领域、经由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;

(3)国内头部企业,如行业龙头企业、重点产业链“链主”企业、科技领军企业、独角兽企业等,以及经国家认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;

(4)国内头部院校,如“双一流”建设高校及在特定学科领域具有突出优势的高水平大学、头部职业技术大学、头部双高院校及头部教育集团;

(5)国家级科研机构,如综合性国家科研机构、国家级智库和各类国家级实验室/研究中心/创新平台等;

(6)国内金融机构,如政府引导基金、创业投资机构、商业银行、基金会、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等;

3. 收到创新港筹委会邀请函,并按申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;

4. 经筹委会审核,理事大会2/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。

共创单位权利:共创单位自动获得一个常务理事会席位和推荐一位副理事长,享有重大事项的提案权和表决权;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成果转化的优先受让权;优先参与创新港重大项目和课题。

(二)共建单位

定义:指与本平台共同投资、共同建设、共同运营实体化平台的成员单位(如地方创新港、行业创新港等)。共建单位通常提供资金、场地、设备、人员等长期稳定资源。

申请加入共建单位的具体要求:

1.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且已按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为本平台成员单位;

2. 提交《共建单位申请表》,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;

3. 经秘书处审核、秘书长批准后生效,报常务理事会备案;

4. 与运营单位签订《共建协议》,明确投入方式、知识产权共享规则、收益分配比例及风险承担;

5. 政府部门加入本平台经秘书处审议通过,并提交理事会备案确认,不需满足本条第2、4项要求。

共建单位权利:共建单位自动获得一个常务理事会席位、享有共建项目的收益分配权和成本回收优先权;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创新港资源的使用优先权。

(三)共享单位

定义:指主要利用本平台资源网络,提供或获取技术需求、项目信息、成果信息、岗位需求、专家人才、金融资本等共享服务的成员单位。

申请加入共享单位的具体要求:

1.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且已按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为本平台成员单位;

2. 承诺每年至少发布2项真实、有效的共享资源(如技术需求、可转化成果、实习岗位、培训课程、投融资需求等);

3. 提交《共享单位申请表》,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;

4. 经秘书处审核、秘书长批准后生效,报常务理事会备案;

5. 与运营单位签订《共享协议》,明确投入方式、知识产权共享规则、收益分配比例及风险承担;

6. 政府部门加入本平台经秘书处审议通过,并提交理事会备案确认,不需满足本条第3、5项要求。

共享单位权利: 共享单位自动获得一个理事会席位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创新港资源的使用优先权。

注:共创单位、共建单位、共享单位的具体权利,除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般权利外,分别按照本条的相关规定执行。本规程第十一条与第十条规定不一致的,以第十条为准。

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参加理事会会议,参与决定重大事项;

(二)优先获取本平台资源,参加各项活动;

(三)优先承担本平台项目,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;

(四)自愿退出。

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规程,执行决议,维护本平台声誉;

(二)维护本平台的合法权益;

(三)提供真实的技术需求、成果信息、岗位需求等资源;

(四)积极支持本平台各项工作。

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规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成员单位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在做出除名或认定丧失资格决定前,应书面告知当事单位,并给予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申辩期。

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退出须书面通知本平台。

(一)自愿退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秘书处。退出后已投入资金不予退还,已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其贡献保留相应比例。

(二)成员单位严重违反本规程、损害本平台利益或连续12个月不履行义务,经常务理事会1/2以上同意予以除名。

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丧失成员单位资格:

(一)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二)不再符合成员单位条件。

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因退会、被除名或者第十五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成员单位资格的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第四章 组织架构


本平台的组织架构为:理事大会为最高议事机构,常务理事会为决策机构,秘书处为执行机构,专家委员会为顾问机构。

第一节 理事大会

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是本平台的最高议事机构,由全体理事单位组成。

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须有2/3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到会方为有效会议,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代表2/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,一般事项半数同意通过。

第十九条 理事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:修改本规程,批准成员资格,选举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单位,决定组织变更和终止。

第二节 常务理事会
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决策机构,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决策职能。
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组成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,每年至少2次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:制定本规程修订案、成员加入退出、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、审批内部管理条例。

第二十四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长、秘书长、2名以上副理事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,对紧急事项行使决策权,事后报常务理事会追认。 

第三节 秘书处

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,行政关系挂靠于北京创新研究所,负责本平台的日常行政协调、会员管理、会议组织及非经营性事务。

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、副秘书长若干名,下设办公室、会员部、项目部、标准部、宣传部等职能部门。

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:
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,组织、管理、协调各项工作;

(二)负责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筹备召开;

(三)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;

(四)受理加入本平台的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;

(五)指导和管理创新港的建设运营。

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由本平台挂靠单位(北京创新研究所)推荐,经理事长会议批准,实行秘书长负责制。秘书长负责统筹协调挂靠单位与运营单位的工作,确保行政支持与市场业务的顺畅衔接。

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三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四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五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四节 专家委员会

第三十条 专家委员会是本平台的监督与指导机构,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、院士、行业权威专家组成,负责对重大战略方向提供咨询,提供专业性、前瞻性及政策合规性建议。


第五章 公章管理与使用


第三十一条 本平台不刻制公章,分别由挂靠单位和运营单位代章:

(一)“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”用章,由挂靠单位(北京创新研究所)代章,仅限用于以下事项:

1. 对内行政文件;

2. 向上级单位报备文件;

3. 标准发布文件;

4. 会员证书颁发;

5. 非营利性公函;

6. 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非经营性文件。

(二)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业务合作由运营单位科信网智能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对外合作用章,用于以下事项:

1. 对外签订商业合同;

2. 对外签订合作协议;

3. 投融资文件;

4. 合资公司设立文件;

5. 一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经营性文件。

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“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”名义刻制印章或签订合同。擅自刻制印章或使用虚假印章签订的合同,本平台及运营单位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,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,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
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第三十三条 本平台经费来源:

(一)捐赠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四)利息及理财收益;

(五)运营单位(科信网智能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)经本平台授权开展业务所得,按约定比例上缴的品牌授权费或管理费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平台的非经营性收入(如捐赠、政府资助)全部用于本平台行政开支及本规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。本平台经营性收入由运营单位按市场化规则核算,并按约定比例上缴本平台作为发展基金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平台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平台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第三十六条 本平台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平台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,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八条 本平台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平台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成员中分配。


第七章 知识产权与收益分配


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与收益分配遵循“谁投入、谁署名、谁转化、谁受益”的原则。

第四十条 分类规则:

(一)基础预研:成员单位自带经费完成的成果,知识产权归该成员单位所有。

(二)联合研究: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共享;无约定的,为共有知识产权,各成员均有权独立实施转化,收益按贡献分配。

(三)金融机构:除非另有约定,金融机构原则上不持有知识产权,但享有优先投资权和收益分成权。

第四十一条 所有涉及收益分配的具体项目,必须在启动前由运营单位(科信网智能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)牵头,与所有参与方签订《项目合作与收益分配专项协议》,明确核算口径、分配比例、支付节点及争议解决方式。该专项协议的约定优先于本规程的一般规定。

第四十二条 具体收益分配比例和方式,由参与项目的成员另行签订细则约定。


第八章 风险防控


第四十三条 法律风险防控

本平台作为非法人联合体,其对外法律行为按以下规则划分:

(一)非经营性行为(如捐赠、标准发布):以“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”名义,由挂靠单位(北京创新研究所)盖章,挂靠单位承担相应行政及非营利性责任。

(二)经营性行为(如园区投资、校企合作、技术服务):以“科信网智能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”名义,由运营单位作为签约主体和责任主体,运营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。

第四十四条 争议解决

本平台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,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。协商不成的,可提请专家委员会进行调解。 

第四十五条 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管理

(一)涉及本平台理事、常务理事或其关联单位的交易事项,相关理事或常务理事应当回避表决,并在会议记录中注明。

(二)未经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,本平台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宣布该决议相对无效,并要求责任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。

(三)关联方范围包括:理事/常务理事本人及其近亲属、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、其担任董事/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。

(四)重大关联交易(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100万元)应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,并聘请独立第三方出具评估意见。

第四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

(一)本平台及所有成员单位在处理个人信息时,应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。

(二)各成员单位应明确数据收集、使用、存储、删除的规则和权限,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。

(三)因数据泄露、违规使用或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引发的法律责任,由责任方自行承担,并赔偿因此给其他成员单位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。

(四)涉及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处理活动,应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或接受安全评估。

第四十七条 决策风险防控

协议应约定僵局打破条款。发生争议时,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可提请创新港专家委员会进行调解,或按协议约定提交仲裁/诉讼。

第四十八条 声誉风险防控

建立黑名单制度,全体成员共同签署《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诚信公约》。


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
第四十九条 本平台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成员单位公开负责人名单、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本规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第五十条 本平台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市场化服务,对于非营利性的会员服务应免费或仅收成本费。


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第五十一条 本平台因完成宗旨、全体成员单位一致同意解散或其他法定原因需要解散的,由理事会提出提案,经全体理事2/3以上同意生效。

第五十二条 本平台终止动议由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三条 本平台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四条 本平台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平台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第五十五条 本平台经理事大会确认终止,并完成清算后,即为终止。


第十一章 附 则


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由发起人会议或第一届理事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。规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提出议案,全体理事2/3以上同意通过。

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理事会。

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制定及修订过程中,充分参考和依据以下政策文件:《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(2024-2035年)》、教育部《关于开展国家级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》(教职成厅函〔2024〕20号)、国家发改委《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示范试点实施方案》。本规程相关条款如与前述政策文件最新规定不一致的,以国家最新政策为准。

本规程所引用的政策文件若有修订或废止,应及时进行相应修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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